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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期货宣传-4】 非法投资咨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8 浏览量:

非法投资咨询,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的机构或个人擅自通过互联网、微信、QQ等任何方式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或者销售荐股软件的活动。


案例一:通过微信、博客以及QQ等互联网工具招收会员,推荐骗取钱财。

投资者李某在上网时,随意浏览博客,看到一个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大量财经类点评,包括股评和荐股类文章,并在文章中大量提及“潜力黑马”“重大借壳机会”“即将大涨”等诱导性词语,并且在该博客的评论区内,有匿名回复进行煽动,使用“股神”“大师”“高手”“已经赚了不少”之类的表述。投资者李某遂通过博客中提及的QQ号码与博主联系,并在缴纳数千元会员费后,得到博主的VIP荐股服务。但没想到在购买后却持续下跌,想找博主退回会员费时却发现已被对方QQ拉黑,无法联系。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发布大盘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财经大V”的形象,诱骗投资者加入微信群或QQ群,以缴纳会员费、开通VIP权限费等名义,向投资者推荐、收取费用,而这些所谓的“专家”均不具有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不可轻信免费荐股、免费诊股等夸大过往荐股业绩、直接或变相承诺收益、公开招收会员的非法节目和广告,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要保持高度警惕。

此外,投资者接受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一定要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经营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中国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查询。


案例二: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投资咨询。

李某是一名投资者,在某网站看到宣传有一款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买卖点。李某便拨打网站上的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小姐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软件的炒股业绩,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还会有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在销售炒股软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夸大宣传软件的荐股能力,骗取高额的服务费。

监管部门提醒: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案例三:以销售炒股课程为名从事非法投资咨询。

投资者张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号码的来电,对方自称是“XX资讯公司”的业务经理,声称公司是一家集资讯、课程直播、投资者教育于一体的在线投资者教育平台,宣称公司有炒股培训课程,通过课程可以学到各种炒股技术和战法,许多学员在听过该课程后都有不同程度的获利,但要缴纳360元、3600元不等的听课费。张某听后,认为自己不懂炒股,有人指导能快速挣钱,因此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加入公司建立的QQ群。QQ群中有所谓的老师讲课,也会定期不定期的推荐。但张某根据其建议购买均造成了损失,多次电话要求公司退款未果。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以销售炒股培训课程为名,实际上以推荐为诱饵,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监管部门提醒:不论销售的是培训课程还是交易技巧,只要向投资者推荐了或提供了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均属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需要取得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案例四: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投资咨询。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有高手负责操盘,保证赚钱。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的办公场所往往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小房间,甚至隐藏在居民楼中,并雇用一些对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骗取钱财。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和买卖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五: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投资咨询。

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的投资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推荐,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了与该公司的合作,第一只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其后推荐的几只却是连续下跌,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王某为此亏损达数万元。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噱头吸引投资者,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监管部门提醒:根据规定,合法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诺。因此,投资者在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不要轻信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作出的收益承诺。


案例六: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经营服务机构从事非法投资咨询。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交易所得知他的账户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帮助赚钱。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感觉不妙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或者直接假冒合法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蒙骗投资者,利用投资者对合法机构的信任骗取钱财。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对于主动来电、来访一定要提高警惕,要通过查询工商执照、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向营业网点或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七:以“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维权收费”等名义连环诈骗。

于某3个月前交了5000元会费,成为了某投资咨询公司的会员。3个月来,于某所购买的由该公司“高老师”推荐的均处于亏损被套的状态,于某非常气愤。一日,于某接到该公司售后回访的电话,于某将亏损情况进行了投诉,电话那头的回访人员称公司所推荐的都是涨停,对于某亏损的情况一定会彻查清楚,给于某一个说法。两天后,于某接到自称为“白总监”的电话,称高某违反公司规定已经被开除,为了弥补于某的损失,公司以优惠的价格将于某升级为高级会员,只要再缴纳8000元就能享受到38868元高级会员的待遇,由其亲自指导炒股,保证能获取50%以上的收益。为了挽回之前的损失,于某又给该公司汇去了8000元,原本以为可以挽回亏损,可是“白总监”却一直没有给他推荐任何,电话也没人接听了。于某这才明白过来,原来自己被一骗再骗,掉进了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陷阱。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推荐造成投资者亏损后,仍然蛊惑投资者缴纳更多的“会员费”,加入更高级别的会员组,造成的投资亏损却越来越大。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有非法投资咨询活动,应保留好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八:以“荐股”为名,诱骗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

王某在股市投资不顺利,亏多盈少,很是郁闷。有一天在网络上看到一个直播室宣传专家指导炒股、免费送牛股等,经不住诱惑,加入了直播室,直播室有几百人,有多个老师指导看盘、分析行情,推荐,以打赏费形式对各个老师讲课情况进行评价,打赏费有的几十元、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他跟着老师做了一段时间,赚了一点小钱。有一天老师说,股市赚钱太慢,他可以带着大家做境外原油、黄金、股指期货等新型投资产品,资金投入少、赚钱快、收益高。他在老师推荐的网站上注册、投入20万元,参与伦敦原油和黄金期货交易,很快将20万元赔光。当他想找老师讨个说法时,发现网站打不开,网络直播室进不去,老师也联系不上了,才知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投资者“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心理,以专家荐股、老师指导为名,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境外期货交易。其实,这些网站平台根本没有代理境外期货交易的资格,有的还诱骗投资者参与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个股期权交易等。从公安部门公布的案例来看,这些网站平台都是通过与投资者对赌、操纵行情等,诈骗钱财。

监管部门提醒:2017年11月1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境内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从事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含跨境),以及境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该类业务,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投资咨询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本文部分内容摘自中国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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